股东因矛盾诉请解散公司 难获法律支持

  5名股东因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方面产生矛盾,要求解散公司。近日,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下,依法判决驳回5名原告的诉讼请求,使公司免遭解散,确保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。

  基本案情

  2002年6月25日,河南某某三杰粮油有限公司与海某、裴某某、张某某、袁某某等11名自然人发起成立了枣阳市三杰麦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三杰公司),注册资本168万元,并通过了公司章程。2008年4月20日,该公司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,对注册资本及股权作了部分变动,注册资本增加到400.2万元。近年来,因股东之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和矛盾,袁某某等5名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解散公司,并按照现实市价回购原告股权。

  受理该案后,承办法官张家政通过阅卷及深入该公司调查发现,三杰公司现有员工150余人,该公司一直在正常经营,特别是2020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,该公司作为枣阳市第一批复工复产企业,1-5月利润达200万元,创历年来产量销量最高水平。如该公司解散,员工将面临失业。为此,承办法官出于既保障原告的合法权利又维持公司正常运营的考虑,曾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,释明法律和分析利弊,虽因意见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共识,但弄清了纠纷的症结所在。

 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及司法解释(二)虽然专门赋予了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的权利,但本案中,三杰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中,并有大量公司员工,每年的股东大会均在召开,对股东均有分红,2020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,该公司作为枣阳市第一批复工复产企业,经济效益比往年还好,说明三杰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未发生严重困难。

  三杰公司作为河南全省农业产业化 “十强龙头企业”和粮食食品加工“十强企业”,承担着粮食收储和粮食食品深加工任务,养活了100多名职工,企业存亡关系老百姓的粮袋子和钱袋子,双方均要冷静思考解散公司对各自权益的不良影响、对全体职工的不良影响、对社会的不良影响。三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更应思考,该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,权利属于全体股东,不是某个人的私有权利,企业管理要严格按照公司法操作,董事会、监事会要充分履职,切实维护股东权利,这样才能打消股东的疑虑。

  综上,法院本着“公司自治为主,司法谨慎干预”的原则,在依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,保民生、促就业,维护和谐稳定的企业环境的前提下,更应积极推动企业长远发展。故5名原告诉请解散三杰公司不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解散条件,对此主张不予支持。

  法律评析

  打官司解散公司,要满足哪些条件?

  承办法官张家政介绍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》,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:“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,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;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,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,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;公司董事长期冲突,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,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;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,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。”而当出现上述情况时,并非公司所有的股东均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,而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%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解散公司之诉。

 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发现,法律对于解散公司不仅有时间等条件的限制,而且最终的落脚点在于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”,也就是说即使出现“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”“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,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”以及“公司董事长期冲突,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”等情况,如果法院认为公司未出现“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”,仍然不会支持股东的诉求。

  这是出于鼓励公司发展、刺激经济的角度考虑,因此法律为解散公司设定了较高的门槛,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》称:“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,应当注重调解。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,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,且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,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。”

  对于如何避免与本案类似的纠纷,承办法官提醒公司经营者,有限责任公司注重人合性,经营事宜依赖股东之间的协商,因此处理好股东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,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需要构建良好的对话平台,毕竟维护合伙人之间的团结还是第一位的。

  (作者单位: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)

(文章来源:中国商报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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